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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月 20, 2009

五人以下公司的員工基本權益探討

健保:
(1)查詢健保局投保身份類別
網址:http://www.nhitb.gov.tw/peopinsur/s1/order.asp?LevelData=$1$6$15

一、目前工作者
1-1.您是受僱者→在服務的機關團體加保(第一類被保險人)
1-2.你是開店銷售販賣物品或事業負責人→在自己的行號加保(第一類被保險人)
1-3.您是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且自行執業→在自己的機關加保(第一類被保險人)
1-4.您是獨立從事勞動技藝工作,沒僱用員工且參加職業工會→在工會加保 (第二類被保險人)
1-5.您是農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在農會加保(第三類被保險人)
1-6.您是漁會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在漁會加保 (第三類被保險人)


主要分成兩大群組  一、目前工作者   二、目前無工作者
很明顯屬於第一群組:目前工作者,而且是此群組的1-1 您是受雇者,屬於第一類被保險人。

保險身份類別的差異會影響保險的費用,
倘若加入職業公會,則屬於第二類被保險人,則自付額的保費將從30%提昇為60%
 


保險費負擔比率
保 險 對 象 類 別負 擔 比 例 (%)
被保險人投保單位政府
第一類公務人員
公職人員
本人及
眷 屬
30700
私校教職員本人及
眷 屬
303535
公民營事業、機構等有一定
雇主的受雇者
本人及
眷 屬
306010
雇主
自營業主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本人及
眷 屬
10000
第二類職業工人
外僱船員
本人及
眷 屬
60040

第六類榮民、榮民遺眷家戶代表本人00100
眷 屬30070
其他地區人口本人及
眷 屬
60040


(2)保費計算公式
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保險費 = 投保金額 X 保險費率 X 負擔比率 X ( 本人 + 眷口數 ) 


第六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其他地區人口:自付保險費 = 平均保險費 X 負擔比率 (60%) X ( 本人+ 眷口數 )

※眷口數超過 3 口者,以 3 口計




(3)查詢保險費負擔金額表 
公、民營事業機構及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
職業工會會員
第六類目前固定健保費為659元



健保身份類別確認後,要注意的是投保單位,理論上五人以下的公司應成立為健保投保單位,
好讓員工能夠投保健保,但很多小公司的作法是,請員工自行投保,費用附加於薪水中,
如此雇主就可以省去60%的負擔,但對員工來說必須改變投保身份才能投保健保,
此時必須以第六類被保險人身份至公所加保,也就是變成無職業身份。

一、目前無工作者
2-2. 二十歲(含)以上
    2-2-1未婚
           2-2-1-2.一般
                      2-2-1-2-1.至公所加保(第六類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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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
勞工局網頁上的解釋為:
5人以上的公司屬於強制加保 (
第六條法規
5人以下的公司則為自願加保(
第八條法規

根據條文第八條一開始就寫著只要是以下人員,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以下人員中包含了
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那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的員工是說哪些呢?項跟款到底是在說哪裡?

首先可以參考 
瞭解法規條文的架構與稱呼 就可以知道項與款各別指的是何處

瞭解之後再來看第六條條文,就可以知道有列一、二、三的就是款
第    6    條
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
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最大的爭議就在準用這兩個字上的解釋,根據勞工局網頁解釋為自願加保,
那五人以下公司的員工自願想投保勞保,理當是準用投保,
但雇主卻用五人以下不強制投保為由拒絕辦理,如此卻沒有法律保障員工準用投保的權利嘛?!
因此最關鍵的問題就是------"若員工自願加保,雇主不可以拒絕嘛?"
另外可能影響的問題是------"自願加保時,投保單位為何?雇主?所屬團體?還是所屬機構?"

依照目前的情況,答案似乎都是否定的,完全依照雇主的意願

所以目前私底下很多都是參加職業工會投保勞保,但是投保職業工會必須勞保與健保同時保,
除此之外必須繳交第一次入會費還有每個月的會費,而勞保的費用計算方式也不同。
由下表可以發現參加職業工會是屬於無一定雇主之職業工人,
被保險人除了要負擔普通事故保險費60%,還必須負擔職業災害保險費60%,
並且喪失就業保險的資格! 因為加入工會是被認定為無一定雇主!

而這一切只為了讓勞保的投保年資能夠持續! ?

參考事件
投保在職業工會的勞工要小心! (網路來源)
                  
被  保  險  人  類  
                             
                
就 業 保 險 費
普通事故保險費
職業災害保險費
被保險人
投保單位
政 府
被保險人
投保單位
政府
被保險人
投保單位
政府
 1.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2.公司、行號之員工
 3.新聞、文化、公益、合作事業之員工
 4.受僱從事漁業生產者
5.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6.勞工保險自願加保員工
20%
70%
10%

100%

20%
70%
10%
 職訓機構受訓者
20%
70%
10%

100%




 無一定雇主之職業工人
60%

40%
60%

40%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


在勞保局PDA版本上有發現此FAQ: 

◎主選單就業保險FAQ承保業務> 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小型公司、行號或其行業屬性不在勞工保險強制加保範圍,是否要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如何辦理?
該等單位如已參加勞保,員工受僱時,僅須填具勞保加保申報表即可,本局會主動將其納入成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如未參加勞保,則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 到職之當日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辦理就業保險投保手續,應填寫「就業保險投保申請書」、「就業保險加保申報表」及「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委託轉帳代繳勞工 保險局保險費約定書」,並檢附單位相關證照及負責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以掛號郵寄或派人專送本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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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
首先要澄清的觀念是,勞退非勞保!! 就算沒有勞保,也必需要有勞退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稱新制)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開始實施後,勞工若選擇新制,則勞工會有一個屬於個人的帳戶,雇主每個月幫勞工所提撥的退休金將存至這個專屬的帳戶當中,由勞保局統一管理。

勞退新制係以「個人退休金專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的制度,以下分別説明其內涵:
1.個人退休金專戶
 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 勞工退休金,儲存於本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退休金累積帶著走,不因勞工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勞工亦得在每 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個人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勞工年滿60歲即得請領退休金,提繳退休金年 資滿15年以上者,應請領月退休金,提繳退休金年資未滿15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所以跟公司人數無關,只要工作的公司適用勞基法,就一定要幫你提撥勞工退休金。

勞委會指定適用勞基法現況
自民國73年起,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分階段指定適用勞基法之行業。目前除下列行業之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外,其餘各業均已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
  1. 藝文業﹝其中公立單位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
  2. 其他社會服務業。
  3. 人民團體(勞工團體及政治團體僱用之勞工除外)。
  4. 國際機構及外國駐在機構。
  5. 餐飲業中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
  6. 公立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私立之各級學校、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等之教師、職員。
  7.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
  8. 娛樂業中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9.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10.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11.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法律及會計服務業之律師及會計師。
  12. 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13.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14. 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
  15. 個人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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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

依照就業保險法,以投保勞保就自動取得就業保險,就算未辦理勞保也必須要投保就業保險!


第二章保險人、投保對象及投保單位
第四條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
第五條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但下列人員不得參加本保險:
 
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者。
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
第六條本法施行後,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自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取得本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自投保單位申報勞工保險退保效力停止之日起,其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總結:
健保:雇主一定要辦理
勞保:有爭議
勞工退休金:雇主一定要辦理
就業保險:雇主一定要辦理


以上部份資訊擷取自中央健保局與勞工保險局   本篇更新日期200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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